规章制度

东莞市瓦蓝栈公益基金会证书、印章管理办法

2017-01-05 12:08:31 walanzhan 10

东莞市瓦蓝栈公益基金会

证书、章管理办法

为加强东莞市瓦蓝栈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证书、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避免证书、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,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章 证书管理

一、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,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专人稳妥保管。

二、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,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,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,方可借出,并及时归还。

三、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,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,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。

四、 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基金会证书。

五、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
六、 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,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。

七、 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,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、更换。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。

第二章 公章管理

一、公章的制发、启用、更换、废止

(一)公章的制发、启用、更换、废止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。基金会任何部门、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公章。

(二)新成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,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其公章的刻制。

(三)因工作需要或磨损等原因需要制发、更换印章的部门或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,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,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发或更换。

(四)新印章启用后,原印章同时废止,并交回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处理。

二、公章适用范围及使用程序

(一)基金会会章(红章):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、函件、捐赠协议书、合同或其它需填写的授权委托书等,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交的文书、证明等。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,或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(秘书长)批准同意,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、登记后给予盖章。

(二)基金会理事长名章(包括签名章、法人章):用于基金会理事长签名的报表等。须经理事长同意,由基金会基金管理部审核后给予盖章。

(三)财务专用章:办理基金会具体财税业务时使用。

(八)其他情况需使用基金会印章者,需填写用印申请,经部门主任审核、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,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、用印。

印章保管

(一)基金会会章(红章)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
(二)理事长名章、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
(三)基金会党支部印章由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
四、用印注意事项

(一)用印文字内容违反国家法律、政策、制度或未履行有关盖章手续的,不予用印。

(二)使用印章,一律按照基金会规定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方可用印,以备查验。

(三)使用公章时须与行文、落款相符。

(五)各类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损失的,直接追究该印章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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